核准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第二十条: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、测试任务的人员, 必须经考核合格。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九条: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,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。无计量检定证件的,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。
3、国家计量局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》(见附件)核准条件 符合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要求核准程序
1、检定人员所在单位向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;
2、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对申请进行审查;
3、经审查合格由计量行政部门安排理论、操作考核;
4、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件。核准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培训考核:每人每项专业150元;直接考核每人每项专业50元(省物价局、省财政 厅、省技术监督局鄂价费字[1992]245号)。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技术监督局鄂价费字[1992]245号)。
核准时限及责任人 7天----15天
附件: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