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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

发布时间: 2007-9-16 15:43:58 新闻来源: [ 字号 ] 文章浏览量

项  目
内  容
核准事项
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
核准对象
生产计量器具企业
核准内容
1、生产条件; 
2、技术资料;
3、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或型式批准证书;
4、生产环境;
5、人员;
6、管理制度等。
核准依据
《计量法》第十二条: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备与所
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
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
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
具许可证》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。
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一章第二条:任何单位制造、修理
计量器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,申请办理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
具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)。
核准条件
1、计量法制管理; 
2、产品质量; 
3、生产设施; 
4、出厂检定条件;
5、人员技术状况
6、技术文件
7、管理制度
核准程序
  1、 企业申请,报考核资料;
2、 对申请资料审查并通知是否受理;
3、 组成考评组进行许可证考核,出具考核报告;
4、 审查考核报告;
5、考核合格的颁发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证书。
核准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
    每个型号100元(赴市区外考核差旅按实际支出加收),10元工本费(公报费按
实际收取)。国家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、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法发[1991]323号文及
附件
核准时限
  30个工作日   
批 准 人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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