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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 |
内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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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事项 |
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|
核准对象 |
生产计量器具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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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内容 |
1、生产条件; 2、技术资料; 3、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或型式批准证书; 4、生产环境; 5、人员; 6、管理制度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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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依据 |
《计量法》第十二条: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备与所 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,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,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》 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》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。 《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一章第二条:任何单位制造、修理 计量器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,申请办理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或者《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修理许可证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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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条件 |
1、计量法制管理; 2、产品质量; 3、生产设施; 4、出厂检定条件; 5、人员技术状况 6、技术文件 7、管理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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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程序 |
1、 企业申请,报考核资料; 2、 对申请资料审查并通知是否受理; 3、 组成考评组进行许可证考核,出具考核报告; 4、 审查考核报告; 5、考核合格的颁发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》证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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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|
每个型号100元(赴市区外考核差旅按实际支出加收),10元工本费(公报费按 实际收取)。国家财政部、国家物价局、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法发[1991]323号文及 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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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准时限 |
30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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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 准 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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